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大学艺术学院虚体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虚体科研机构在学术研究、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大学艺术学院虚体科研机构包括以北京大学冠名或以北京大学艺术学院冠名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前者一般冠名为“北京大学××研究中心/所”,后者一般冠名为“北京大学艺术学院××研究中心/所”。
第三条 北京大学艺术学院虚体科研机构的成立均须履行申报及审批程序,具体程序请参照《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北京大学艺术学院为研究机构的挂靠管理部门,负责对研究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支持、服务。由一位主管副院长具体实施管理,重要事项须提交艺术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管理体制
第四条 虚体科研机构设主任(或所长)1人,实行依托院系领导下的主任(所长)负责制。机构负责人由我校在职人员担任,并实行任期制度。同一人员只能担任一个机构的负责人。情况特殊的,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机构负责人基本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机构建设方案;完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机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筹集和批准机构使用经费等。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建设、发展与规划,制定机构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经费。
第五条 虚体科研机构以自筹为主。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及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图书资料、信息网络建设、学术出版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虚体科研机构除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活动外,不得以学校、学院或机构名义从事与学术无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 考核
第七条 各科研机构依据北京大学社科部的要求提交年度考核报告,交由学院初审后,提交学校。学院负有监督、审批与考核之责。
第八条 学院原则上每年一次召开虚体科研机构交流会议,各科研机构提交工作报告,并对工作内容、学术研究活动、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研讨。
四、 附则
第九条 艺术学院虚体科研机构管理其他事项,依照《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艺术学院
2015年6月